吉市环排字〔2023〕3号
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吉林省鸿源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松花江)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论证结论和专家组审核意见,该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基本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决定准予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松花江)入河排污口设置。现就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排污口类型、排放方式、入河方式及排污口门的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位置:本项目入河排污口位于第二松花江吉林市、长春市农业用水、过渡区,吉林市松花江左岸通气河口下游1290米,入河排污口位置坐标为东经126°28′18.12″,北纬44°0′28.80″。
(二)排污口类型: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三)排 放 方式:连续排放
(四)入 河 方式:通过强排泵排至管材为tpep防腐钢管压力管道输水,排污管线总长度16.45千米,管径dn800,八字排污口排入松花江。
(五)排污口门的要求:入河排污口门设置应按照《新北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线工程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松辽许可〔202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规范化设计,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禁止设暗管通入河道。
二、入河污水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污染物排放浓度
吉林市新北污水处理厂位于吉林汽车工业园区西南侧,设计处理规模为一期近期工程1.5万m3/d,一期远期工程4.5万m3/d。污水处理采用改良的a2o工艺,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一期近期工程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每年不得超过547.5
万吨(日排放量不超过1.5万吨),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每年不得超过273.75吨,氨氮排放量每年不得超过35.59吨。
一期远期工程入河排污口污水排放量每年不得超过1642.5
万吨(日排放量不超过4.5万吨),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每年不得超过821.25吨,氨氮排放量每年不得超过106.76吨。
三、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你单位作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水生态保护措施、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建设事故缓冲池,制定并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预案组织演练,最大限度减免事故发生时对松花江水体的影响。
(二)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设置监测采样点,按照要求安装水质和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设置入河排污口标识牌,建立排污口信息管理档案并动态更新。
(三)加强入河排污口维护,规范管理排污管道,制定入河排污口监测方案,定期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监测数据。
四、你单位应在松花江入河排污口建成投用后,按照《入
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 1308-2023)》要求,立即封堵现有土城子河入河排污口,确保口门不再具备出流条件,相应排污管道予以拆除。松花江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向我局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建设方案、主要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发生变化的及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未实施的、已有入河排污口停用两年之后重新启用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六、由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行政许可决定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及行政许可决定书送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
抄送:吉林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