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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龙昌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吉市环罚〔2024〕ps13号

来源: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   时间: 2024-11-05 08:42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4ps13

 

吉林龙昌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4ma157gdm8h

地址:吉林市磐石市明城镇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会艳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8日在位于磐石市明城镇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区吉林龙昌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焙烧二车间东侧新建1个15米高废气排气筒,未在排污许可证上填报登记,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有我局2024年8月28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8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 

2、有吉林龙昌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年产4万吨φ600以上超高功率石墨电极及30万套锂电池负极材料提纯石墨坩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磐环审字[2018]5号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排污许可证91220284ma157gdm8h001v证据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3、林龙昌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你公司的主体适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局于202410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4ps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公司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元;总个性基准数:3,(一般废气2 不足1天1);n(裁量因素):2;总共性基准数值:2,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裁等量级为1 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总修正基准数值-7,立即改正-2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2 小型企事业单位-1 地区差异-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总个性基准数值(3/n(2) 总共性基准数值(2)/2 总修正基准数值(-7/4]/10=1.5万元经核算罚款金额超出法律规定处罚金额下限,以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为准。

综上所述,按照法律规定下限,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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