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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拓远合金有限公司) 吉市环罚〔2024〕ps12号

来源: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磐石市分局   时间: 2024-11-05 08:32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4ps12

 

吉林拓远合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4mabqkj3n97

地址:吉林市磐石市石嘴镇冶金大街1号吉林省国华矿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左玉怀

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8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2日、13日我局委托吉林市环投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在位于磐石市石嘴镇的吉林拓远合金有限公司的厂界噪声进行监测,2024年8月26日我局接到的监测报告(hthl/20240809/036-3、hthl/20240811/036-3)显示,8月12日你单位西侧厂界夜间噪声为55.6db(a)、8月13日你单位西侧厂界夜间噪声为53.6db(a),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夜间50db(a)。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

1、有我局2024年8月12日、2024年8月27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7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监测报告(hthl/20240809/036-3、hthl/20240811/036-3),证明你公司厂界噪声超标排放;  

2、有吉林拓远合金有限公司提供的203#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磐环审字[2018]8号批复、2019年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91220284mabqkj3n97001v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3、吉林拓远合金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的主体适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局于202410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4ps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公司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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