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4〕yj9号
永吉县一拉溪镇奥祥福盈蛋鸡养殖场:
经营者:岳玲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221ma158mj329
地址:永吉县一拉溪镇吴什哈村2社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永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秦思远(执法证号:07020015177)、杨帅(执法证号:07020015176)对永吉县一拉溪镇奥祥福盈蛋鸡养殖场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养殖场西侧有鸡粪露天堆存,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有我局2024年7月31日制作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为凭,证明你养殖场存在未按照规定处置养殖畜禽粪污的行为;
2、有永吉县一拉溪镇奥祥福盈蛋鸡养殖场2024年7月31日提供的《关于年存栏60000只蛋鸡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永环建表字〔2011〕68号)、《》(永环报验〔2017〕34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2220221ma168mj329001y),证明你养殖场已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3、有永吉县一拉溪镇奥祥福盈蛋鸡养殖场2024年7月31日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杨金龙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你养殖场的主体适格和授权委托关系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4〕yj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经现场检查你养殖场已于2024年8月1日对养殖场西侧粪污清理完毕,该违法行为在《吉林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下达日期之前已整改完成,故判定为立即改正;经询问你养殖场负责人,该露天堆存粪污是从2024年7月28日开始到2024年8月1日期间露天堆存在养殖场西侧的。至现场检查人员发现为止堆存持续时间不足5天;经询问你养殖场负责人,清理堆存的粪污量超过10吨以上;经查询,你养殖场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两年内,含本次)。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五项固体污染防治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数值=1(持续时间不足5天) 5(总量10吨以上)=6;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总计1次) 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2;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2(改正态度;立即整改) (-1)(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2)(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 (-2)(地区差异;全市统一暂定为-2)=-7。根据自由裁量基准计算方法: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10)×[总个性基准数值(6)/n(2) 总共性基准数值(2)/2 总修正基准数值(-7)/4]/10=2.2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谷东岩 电 话: 0432-64227787
地址:永吉县永吉大街1229号 邮政编码:132200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