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4〕zd11号
吉林市龙潭区借机生蛋家禽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203mabp04k16t
住所:吉林市龙潭区南沙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李亚茹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30日在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南沙村七社吉林市龙潭区借机生蛋家禽养殖场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建设格栅及沉砂集水池和固液分离设施,即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有以下证据:
1、有我局7月30日、8月2日制作的《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证据为凭,证明你单位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要求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即投入使用。
2、有吉林市龙潭区借机生蛋家禽养殖场法人李亚茹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适格。
3、有吉林市龙潭区畜牧部门开具的畜牧防疫情况证明复印件、吉林市龙潭区借机生蛋家禽养殖场经营者李亚茹提供的生猪销售台账,达到年销售300头生猪的数量,证明你单位属于规模化养殖。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4〕zd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此项违法行为未做细化。鉴于你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初次违法,且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但你养殖场即投入使用时间较长,持续近1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0日